首页 » 成员银行专区 » 对存保会决定进行复核
就存保会根据《存保条例》第13(3)(b)、(5)(b) 或 (8)(a)、(b) 或 (d)条作出有关豁免参与存保计划的决定,任何人士若感到受屈,可向存款保障上诉审裁处(审裁处)申请覆核该决定。
就存保会根据《存保条例》第15(1)条作出成员银行须缴付的供款额的评估,若成员银行感到不满,可向审裁处申请覆核评估。
就金管局根据《存保条例》第53条有关须在香港维持资产的规则作出的决定,任何人士若感到受屈,可向审裁处申请覆核该决定。